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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

更新时间:2025-01-01 12:01:59

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旨在科学规划和管理城市,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。条例适用于鞍山市、海城市及建制镇,台安县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相应区域内的建制镇。

城市规划定义为市政府为达成经济、社会发展目标,确定城市性质、规模与发展方向,合理利用土地,平衡空间布局,指导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及建设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,其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。

城市规划强调与国土、区域、江河流域和土地利用等规划的协调,所有土地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循规划,并接受规划管理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需纳入国家计划,按步骤实施。市政府鼓励城市规划科技研究,推广先进技术和提升技术水平。

城市规划工作由市、县、镇三级政府统一领导,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区域的管理,县、区部门在上级指导下管理本区域。城市规划监察制度建立,监察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和建设进行监督。

所有单位和个人有遵守规划、服从管理的义务,可提出意见和建议,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。市政府每两年对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并向相关权力机构报告。

扩展资料

《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;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《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〈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2次修正。该《条例》分总则、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、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,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12年4月16日,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《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,废止《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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